办展须知
青海美术馆展览须知
展览是美术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本馆工作的重点,展览工作不同于一般操作性工作,同时具备原则性、专业性、灵活性、服务性等特点,需要展览业务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同时具备认真、耐心的工作态度。为严格办展程序,提高办展质量和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展览分类
青海美术馆是美育教育示范地,新青海精神展示地,全省精神文明建设主阵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地。根据以上定位,本馆展览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条 一类展览:省委省政府、省文联主办或下达的重大主题展览;
第二条 二类展览:国家级展览和全国文艺家协会展览,兄弟省份美术馆和艺术家协会交流展览;
第三条 三类展览:除青海美术馆自主计划内品牌展览之外的其它州地市、省级部门、艺术家个人等发起和主办的临时性展览。
第二章 展览承接
第四条 接展标准:美术馆是艺术类场馆,为了给广大群众提供高端文化艺术服务,所承接的展览必须具备一定的艺术水准。根据本馆展览分类,对接展标准作如下规定:
承办一类展览是本馆职责所在,应全力、保质完成展览工作任务;二类展览为本馆业务活动,无需资格认定,双方协商完成展览所有环节任务;三类展览中,州地市展览一般应由当地党委宣传部主办或批复,本馆有权对展品的艺术水平进行把关,保证展览水平。不符合本馆展览水平的展览不予接洽。省级部门组织和主办的展览,应具备高规格艺术水准,非艺术展览不予接洽。艺术团体或艺术家个人展览应由省级艺术家协会主办或资格认定,在保证作品水平的前提下方可接洽。
申办展览时,需提前与陈列部联络,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展览策划方案
(二)参展作品图片或影像资料及文字
(三)参展艺术家简历、个人照片及身份证明
本馆原则上不接受施工性质可能对场馆地面、墙面和设施造成损坏的展览。如遇不可抗力必须要接受的展览,由主办方或施工方交付施工保证金5万元方可接展。
第五条 展览方案:凡本馆承接的展览,必须由策展方出具展览方案,并就方案的实施在内容、展程、布撤展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协商,使方案完善、可行。同时留存一份完善后的方案存档。并由美术馆陈列部和主办方签订《青海美术馆展览协议》。协议签订后,陈列部将指定部门内具体项目执行人,由项目执行人具体落实展览实施工作,并负责与展览主办方及馆内相关部门日常工作的沟通协调。
第六条 展览内容审定:根据展览分类,除一类展览由主办和下达展览单位规定展览主题、审定展览内容外,二类、三类展览,根据策展方提供的展览方案,都应由陈列部事先审查展览内容,确保展览作品符合无违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意识形态、违背民族政策等政治标准,涉及重大内容的展览,因有相关部门审批并签署意见。凡本馆展览应符合主旋律,弘扬正能量。
第七条 填写展览承接登记表:填写展览承接登记表必须填写清楚展览名称,主办、协办、承办单位,接展时间、展期、展厅,接展责任人,经费预算等。
第八条 展览上报:凡接洽的展览,由陈列部填写展览承接登记表,和展览方案一并提交馆务会严格审查、充分讨论,通过后上报省文联分管领导审批,最终由省文联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进行展览其它后续工作。
第九条 签署展览协议 凡接洽的展览,履行审批程序后,必须签订展览协议。协议必须明确主办方和承办方、展程、布展撤展、经费等事项,保证展陈顺利进行。明确协议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由分管展览副馆长负责签署协议。展览协议一式四份,展陈部一份、财务室一份、馆办一份、展览主办方一份。
第十条 展品交接及布展
(一)承接的展览作品到达后,由陈列部对作品进行逐一清点,检查作品有无损坏并严格登记在册,做到作品数量清楚、交接手续清楚,然后交由布展负责人组织布展。如果展览主办方委托馆内服务外包方进行布展,我馆将按照服务外包相关条例对其进行管理。如果展览主办方自带布展队伍,展览项目执行人须按照以下内容引导展览工作
(二)布展单位在现场必须有负责人,在办理布展手续时登记备案,布展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直接责任人。
(三)布展人员及参展单位如有特殊需要,必须事先向相关部门提供详细资料,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有违反,停工整改。
(四)在布展期间,布展人员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施工。(五)布展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垃圾、废料由布展方自行处理干净。
(六)本馆相关部门人员有权对布展施工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管理,发现违规违章立刻停工整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由此引起的一系列后果由该布展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承接展览必须按以上规定程序进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接展,违者严肃处理。
第三章 布展撤展
第十二条 外方布展撤展:展览协议规定由外方布展和撤展的展览,本馆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监督布展工作的全部流程,严防损坏展馆地面、墙面和展厅设施的行为,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本馆布展撤展:展览协议规定由本馆布展和撤展的展览,具体由陈列部牵头组织实施,其他部门服从安排、积极配合。
第四章 展览宣传
第十四条 凡本馆承接的展览,宣传工作由主办方和本馆共同协商进行,主办方需提前提供宣传方案,经双方认可后实施,不得擅自使用美术馆的名义进行宣传,未经馆方同意,不得在主办协办、承办、支持单位中使用美术馆名称或标志。所有宣传图文经陈列部审核后方可安装。管内由陈列部、研究部、办公室和设计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完成。
第五章 展览总结
第十五条 凡本馆举办的展览,展览结束后,收集齐策展方案、展览协议、缴费情况等全部详细资料,建立完整档案,并从接展、布展撤展、服务管理、新闻宣传等方面做必要的总结,不断积累、完善办展经验。
第六章 展览费用
为弥补青海美术馆管理运行资金不足,经馆务会研究并报请省财政厅、发改委同意,参照省内相关场馆收费办法,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馆场地设施收费办法。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
一号展厅、三号展厅 每天8000元
二号展厅 每天6000元
恒温恒湿展厅 每天5000元
多功能厅 每天5000元
小会议室 每次2000元
接待室 每次2000元
第十七条 费用缴纳
(一)展览费用由场租费和服务费用构成(服务费用为展厅场租费以外的费用),展览结束后进行展览费用的最终结算,按实际使用情况,多退少补。
(二)除展览费用外,展览主办方须交纳展览费用预算金额的10%作为进场办展的保证金,办展期间展览主办方若有违反甲方场馆内规定,破坏我馆场馆内设施设备或有遗留布展物料未清除,将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赔偿维修及废弃物料潸理的费用。若无以上情况发生,将在展览费用最终结算时将保证金退还展览主办方。
(三)合同签订后10日内,展览主办方按展览费用预算金额的50%向美术馆交纳展览定金,其余50%费用在进场布展前结清。
(四)若合同签署后,展览主办方在展览各项工作开始后突然取消展览(除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则所缴纳展览定金不予退还。馆方如因特殊原因取消展览安排,同展览主办方协商后,更改展览时间或退还展览定金及保证金。
第十八条 相关规定
(一)按照本馆展览分类,一类展览,有专项经费下达,不再收取场地费。二类展览,经费由双方协商决定。三类展览,按本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省内州、市及其它党政机关按本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由美术馆参与主办的省内有影响的老艺术家个人艺术作品展,免收场地费。
(四)省内其他艺术家的个人艺术作品展,有赞助单位或其他赞助经费的,按本规定的标准收费。无赞助单位或经济困难的艺术家个人作品展,根据申请可适当减免场地费。
(五)省外展览,属本馆邀请的展览,免受场地费;省外其它团体和艺术家个人作品展览按本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 青海美术馆对本规程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