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美术馆社会捐赠艺术品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青海美术馆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或有偿向青海美术馆捐赠艺术品。
第三条 捐赠活动应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捐赠的艺术品必须是捐赠人拥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捐赠行为不得构成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第五条 青海美术馆接受社会捐赠艺术品范围是:在美术发展历程中有影响力的省内外优秀艺术家精品力作,省内外重要艺术家及民间艺术家以青藏高原为题材创作的重要作品、代表作品及创作稿、手稿、速写等,包括美术、书法、篆刻、雕塑等。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青海美术馆受赠艺术品,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青海美术馆进行艺术品捐赠。
第九条 对青海美术馆艺术品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请示省文联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均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同意。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十条 捐赠人可以与青海美术馆就捐赠艺术品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艺术品转移给青海美术馆。
第十一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艺术品,由青海美术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二条 为鼓励捐赠,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艺术作品,须经青海美术馆组织收藏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和鉴定,选择达到收藏标准的艺术品,与艺术家本人或捐赠法人(直系家属)签订《青海美术馆艺术作品收藏协议书》,完成收藏后,由青海美术馆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具体评审程序、登记、入库、管理、使用等按《青海美术馆艺术品收藏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捐赠人的捐赠艺术品将在青海美术馆永久收藏,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捐赠艺术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青海美术馆接受捐赠艺术品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艺术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青海美术馆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艺术品,捐赠艺术品一经移交即为国家财产,按国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青海美术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受赠艺术品的管理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艺术品的管理。
第十七条 捐赠人及其家属有权向青海美术馆查询捐赠艺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及其家属的查询,青海美术馆均应如实答复。捐赠人及其家属对于捐赠的艺术品有拍照等要求者,美术馆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四章 优惠措施和待遇
第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捐赠青海美术馆艺术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青海美术馆艺术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境外向青海美术馆捐赠艺术品,可享受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向青海美术馆捐赠艺术品,由美术馆和捐赠者协商,可在美术馆免费举办捐赠艺术品展览。
第二十二条 若接受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艺术品捐赠,捐赠人提出需要给予适当奖金的,须按《青海美术馆艺术品收藏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其奖金数额一般不得高于捐赠作品在捐赠时市场价总额的10%。
第二十三条 捐赠艺术品收藏流程:艺术品所有人来人来函提出捐赠意愿—典藏部整理完善捐赠资料—收藏工作组初审通过—随机抽选青海美术馆收藏评审委员会专家5或7人参与收藏评审会—收藏评审会审核(评审会专家表决过半为通过)—馆务会讨论并报请省文联党组会批准—公示捐赠艺术品信息和捐赠奖励金—签订捐赠合同—捐赠艺术品点验入库—财务部门按合同支付捐赠奖励金(艺术品所有人自愿放弃捐赠奖励金除外)—新藏品登记著录—制作颁发捐赠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海美术馆典藏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