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美术馆理事会章程(草案)

2022-06-13 21:02:00 157

青海美术馆理事会章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青海美术馆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二节 理事

第三节 理事长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八章  绩效评估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十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管理体制,规范决策议事程序,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社会效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及美术馆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理事会名称:青海美术馆理事会。

第三条 本理事会住所: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66号。

第四条 本理事会的举办单位:青海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五条 本理事会是青海美术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参与制定青海美术馆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和监督权。理事会对举办单位负责。

第六条 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青海美术馆日常管理工作,接受理事会监督,为理事会工作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青海美术馆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也是美术馆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理事会在作出相关决策时应综合考虑职工代表大会所通过的有关决定和意见,并协调发挥对管理层的监督功能。

第二章 青海美术馆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青海美术馆宗旨:以丰富的展览和典藏、研究成果、艺术交流活动,传承、保护青海历史文化遗产,推动青海艺术创作。以多种形式的文化艺术拓展活动为人民大众提供高端、优质公共文化服务。

第九条  业务范围:

(一) 指导全省地方和基层公共文化艺术服务体系(不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建设工作;

(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主题展览和各门类公共文化艺术服务活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三)为全省提供艺术作品高端展示平台,推动艺术创作;

(四)组织策划举办全省示范性、导向性艺术创作活动;组织、指导全省群众性艺术创作活动;

(五)艺术作品典藏、保护、研究,研究成果推广。搜集整理、保护传承和展示宣传民族民间艺术;

      (六)组织实施美术馆建设工作和业务工作,研究指导全省艺术创作、队伍建设及其业务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省艺术人才和美术馆业务干部岗位培训,实施公众艺术教育培训;

(八)组织实施青海艺术创作成果对外交流,向世界展示、推介青海艺术创作成果;

(九)组织开展美术馆免费开放和公共文化艺术服务工作 ;

      (十)组织开展全省艺术理论研究,为艺术理论研究成果提供展示、交流、发表平台。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组建青海美术馆第一届理事会;

(二)向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三)任免青海美术馆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提名青海美术馆馆长、副馆长;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核《青海美术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一条  青海美术馆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馆的法人财产;

(三)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内部机构设置、人事管理、薪酬分配和其他事务管理职责;

(四)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产生本馆内部人员担任理事人选;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志愿者服务机制,自主招募志愿者。

第十二条  青海美术馆的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文化艺术服务;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举办单位和理事会报告重大事项;

(三)依法公开有关信息;

(四)依法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采用选任制或委任制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理事会由20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的构成和产生方式如下:

(一)举办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代表3名,由举办单位委派。

(二)青海美术馆代表7名,其中馆长1名,副馆长2名,其他业务负责人及员工代表4名。

(三)相关艺术家协会代表3名(美协、书协、摄协各1名);

(四)社会人士代表7名:服务对象5名(老文艺家代表2名,画家及新文艺群体代表3名),媒体及文艺界知名人士代表1名,基层组织代表1名。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由举办单位考查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经理事会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兼职秘书长1名,经理事会会议提名认定,由主席聘任,向理事会负责,处理理事会相关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业规划和本章程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青海美术馆管理,基本职责为:

(一) 拟定青海美术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 审议和决定青海美术馆重大业务事项;

(三) 提名的青海美术馆馆长、副馆长;

(四) 审议青海美术馆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 审议和批准青海美术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 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七) 组织对美术馆的绩效评估工作;

(八) 促进美术馆与上级部门、社会公众等的沟通;

(九)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举办单位批准或备案。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每届五年。任期届满,应按原产生方式换届。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推选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审批后委任。理事空缺时按原产生方式补充并委任,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十九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 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感及个人诚信;

          (三) 热爱文艺事业,熟悉青海美术馆业务,维护青海美术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四) 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五) 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  理事为不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凭借理事身份领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监督青海美术馆资金有效使用情况;

        (四)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 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和理事会工作纪律;

        (二) 秉持诚信和勤勉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谨慎决策;

        (三) 了解美术馆的职能、使命、相关政策,关注美术馆事业发展;

        (四) 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五) 完成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六) 争取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对美术馆事业发展的支持;

        (七) 参加履职所需进行的考察教育活动;

        (八) 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九) 不得擅自公开青海美术馆的涉密信息;

        (十) 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时或依法、依规需回避时,应申请回避;

        (十一) 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由举办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除了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统筹理事会的正常运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 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 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五) 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 法律、法规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时间由第一次理事会会议议定后执行。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馆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遇重大突发情况,理事长应当立即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 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会议议题根据青海美术馆理事会章程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二) 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 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进行讨论;

(四) 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 真实、完整地形成理事会会议记录,并按规定传达、报告或者披露。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委派的理事可书面授权本单位一名代表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社会公众代表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当表决票数相同时,理事长有权投决定票。

表决方式根据具体表决事项由理事长决定。经协商一致,所有参会理事一致同意的,可采用举手或口头表决方式;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重大事项如下:

(一) 审定和修改青海美术馆章程;

(二) 审议青海美术馆战略规划、业务发展和重大建设项目规划;

(三) 审定青海美术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 审议举办单位提名的馆长、副馆长;

(五) 审议青海美术馆重大财务事项;

(六) 审议青海美术馆机构设置方案。

第三十三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处理事务。由过半数成员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具有与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缺席事由;

(二) 会议召开日期、地点;

(三) 会议主要议题和议程;

(四) 与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 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应确保其决策的科学、合理性:

(一) 对涉及重大专业性的事项应咨询专家意见;

(二) 对不清楚的事项应当咨询相关管理人员;

(三) 对涉及青海美术馆全体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原则上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美术馆(管理层)执行,特殊情况除外。所议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经理事长或馆长同意,青海美术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九条  青海美术馆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条  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管理层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拟定青海美术馆业务活动计划;

(三) 组织开展青海美术馆业务活动;

(四) 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党务工作、政务工作和工会工作;

(五) 按要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执行上级审定的经费预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

(六) 拟定青海美术馆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七)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青海美术馆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报青海省文联党组任命,理事会聘任。书记按组织程序由上一级党组织任命。

第四十二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二) 全面负责美术馆业务、人事、财务、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

(三) 决定聘任或解聘应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四) 一般工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

(五) 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馆长经青海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四条  青海美术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五条  青海美术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青海美术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青海美术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青海美术馆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七条  青海美术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八条  青海美术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举办单位或授权美术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报举办单位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青海美术馆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 本馆理事会章程;

(二) 本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 本馆年度工作报告;

(四) 本馆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

(五) 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  青海美术馆可根据信息的内容,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发布:

(一) 本馆官方网站;

(二) 本馆公告栏;

(三) 群众短信平台;

(四) 印刷文本;

(五) 新闻发布会;

(六) 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七) 其他方式。

第八章 绩效评估

第五十二条  绩效评估工作由青海美术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

第五十四条  绩效评估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举办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美术馆行业评估标准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提交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美术馆自评结果,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五十八条  绩效评估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举办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青海美术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赞成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青海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七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理事有以下几种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未经充分调查研究就做出决策的;

(二)重大专业事项未经咨询专家意见就做出决策的;

(三)对所不清楚的事项,未咨询行政执行人或财务负责人就做出决策的;

(四)在理事会会议上如持反对意见而没有投反对票的。

第五十九条  理事决策失误追究方式:

(一)由于决策失误造成一般损失的,由举办单位在理事会议上予以通报批评;

(二)由于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由举办单位免去其理事职务。

第六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导致决策失误,致使青海美术馆遭受严重损失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  理事利用职务非法谋利,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预备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青海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