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美术馆艺术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青海美术馆管理、运行机制,规范决策议事程序,提高美术馆收藏、展览等活动的艺术品质,特设立青海美术馆艺术委员会。
第二条:艺术委员会由本馆专业人员和馆外特聘专家组成。
第三条:艺术委员会是本馆收藏、展览及其他活动艺术水准审定的权威机构。
第二章 职能
第四条:艺术委员会对本馆的发展方向和重大展事(主要指我馆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展览)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对申报展览的获展资格进行审定。
第六条:对本馆的收藏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藏品征集过程中专家推荐、确认和专家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第七条:对本馆国内、国际交流展的展览主题、宗旨提出建议,并参与展览的策划与实施 。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八条:定期召开青海美术馆展览资格评审会议,具体日期由美术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再行安排艺委会会议。
第九条:评审会议由艺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如主任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每次评审会议与会人员不能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非特殊情况,评审会议不接纳临时送审的申报项目。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艺术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馆领导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业务专家担任;委员若干名,由省内知名艺术家、优秀艺术创作人才、研究学者担任。首届艺术委员会由13人组成。
第十三条 艺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委员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参与工作时,经美术馆馆务会议研究并报经省文联党组批准,按程序递补。
第十四条:艺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展览部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经2017年10月20日首届青海美术馆艺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本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