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画院艺术家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及青海画院院聘艺术家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2026-07-10 11:31:59 17




青海画院艺术家聘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画院艺术家聘任及管理,凝聚艺术力量,深挖青海地域文化内涵,围绕培育地域人才、打造青海特色艺术精品。推动本省美术书法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艺术家聘任申报、权利义务、考核管理、待遇保障、续聘解聘等全流程。

第三条  院聘艺术家为本院创作、研究、交流、公益普及的核心骨干,专业涵盖美术、书法等领域,实行聘期制,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四条  聘任及管理坚持德艺双馨、公平公正、服务青海、梯次培育原则,全方位服务本省美术、书法事业发展。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五条  基础条件

1.政治素养过硬,拥护党的文艺方针,品行端正,恪守艺术职业道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贴合青海发展实际,维护画院形象。

2.专业能力突出,作品具省内外影响力、地域特色及个人风格突出,能独立承担创作与研究项目,优先聘任1970年后出生中青年艺术家,资深艺术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成果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1.本科学历及以上

2.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会员;

3.入选国家级重大美术/书法展览;

4.具备美术、书法相关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5.获国家级/青海省级重大美术书法展览重要奖项;

6.参与本院或省级重大创作项目且表现优异;

7.热心公益展览,支持画院工作。

第三章 报名要求与提交材料

第七条  报名时间、地点以本院当次聘任公告为准,支持现场、邮寄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报需提交材料:申报表、身份证及专业资质、近5年参展获奖证书复印件,近3年原创作品高清照片不少于5幅,个人艺术简历及其他可补充学术成果。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九条  发布公告:通过省文联、本院及青海美术馆官方渠道发布聘任信息;

第十条  自愿申报:个人自荐、单位/省级协会推荐,按要求提交材料;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

1.资格初审:院办公室联合学术委员会审核,确定初审合格名单;

2.专业复审:省内外专家按画种考评,重点评审专业能力与地域文化契合度,形成推荐名单;

3.终审审定:艺术委员会评审后报院务会审定,院长批准拟聘名单;

第十二条  聘任

1.公示聘任:拟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发聘书、签订聘任协议;

2.聘期设定:聘期5年,届满符合条件者需重新履行聘任程序。

第五章 权利、义务与待遇支持

第十三条  核心权利

1.聘任期内可以使用“青海画院院聘艺术家”称谓;

2.优先参与本院组织的写生、研讨、展览、交流等活动;

3.优先承担本院委托的省级创作项目/研究课题,获学术指导、专项经费及创作信息、地域素材、创作采风等支持;

4.免费享有本院学术资源、培训服务,本院协助申报文艺扶持与科研项目,为画册出版、展览举办提供专业策划,定期组织专家指导;

5.作品优先入选本院展览纳入收藏的按规定支付收藏费并颁证;

6.通过本院及合作平台获得作品与成果的全方位宣传推广,本院助力打造青海艺术品牌;

7.享受节日慰问等福利,优秀艺术家可获本院出具的职称评定、人才申报官方推荐意见;

8.对本院工作提意见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核心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院制度,维护画院声誉,不得擅自以画院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2.坚守艺术初心,杜绝学术不端,深耕青海地域文化,创作时代性、本土性原创作品;

3.每年12月底前提交2-3件符合本院创作导向的原创精品,配合作品收藏、展览等工作;

4.积极参与基层艺术普及、文化惠民等公益活动,协助本院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工作;

5.及时报备个人重要艺术信息,配合建立完善电子+纸质专属艺术档案;

6.聘期届满按规定申请续聘,未续聘者自动终止院聘身份,不得使用相关称谓。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为每位院聘艺术家建立“电子+纸质”专属艺术档案,记录全周期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考核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聘期综合考核”,由院综合办公室牵头,学术委员会参与,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作为续聘、解聘、评优、奖励的核心依据。

1.年度考核:每年12月开展,考核创作任务、活动参与、公益工作、学术成果等;

2.聘期考核:聘期届满前1个月开展,综合考评聘期内创作、项目、学术贡献等整体实绩。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运用

1.年度/聘期优秀者:优先获展览、项目、资金支持,聘期优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

2.考核合格者:聘期届满可正常申请续聘;

3.年度不合格者:约谈并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无果或累计2次不合格,提前解除聘任;

4.聘期不合格者:届满直接不予续聘。

第十八条  退出机制

1.协商解除:个人原因无法履职的,提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院务会审定同意后办理解聘;

2.单方解聘:存在违法违纪、学术不端、损害画院利益、无故拒参活动/拒不完成项目等情形的,本院单方解聘,收回聘书并公告,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海画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术语定义:“全国性重大展览”指国家级美术书法专项展览,“省级重大展览/标志性奖项”指青海省文联、本院及省级美协/书协主办的展览及官方最高奖项。

                  





青海画院院聘艺术家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院聘艺术家管理,强化履职考核,激发创作活力,引导艺术家扎根青海、深耕高原文艺创作,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画院全体院聘艺术家。原则上仅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资源分配、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专业评价与管理评价相结合,以德艺双馨为标准,兼顾日常表现、创作成果、履职服务与综合管理。考核过程中保障艺术家的知情权与合理的申诉权。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流程

第四条 考核组织

成立考核工作组,由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执行院长、副院长、综合办公室人员组成,负责考核实施、评分审定、材料归档等工作。涉及“年度创作任务”评分时,可邀请1-2名院外美术领域专家参与评分,其评分权重不超过创作任务分值的40%。

第五条 考核流程

1.个人自评:对照标准填写《青海画院院聘艺术家年度考核表》,撰写工作总结,填报自评得分,附参展、获奖、作品等佐证材料。

2.工作组考评:结合日常记录逐项评定得分。

3.结果审定:院领导班子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4.异议与复核:公示期内(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艺术家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综合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院务会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答复。复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5.公示存档:结果院内公示,无异议后签字盖章,归入个人艺术档案。

第六条 通用要求

1.考核材料如实填写,不得涂改;因公、因病、因家庭紧急事务或不可抗力无法参加集体活动,须提前书面请假(紧急情况可事后补假)并获批,不视为无故缺席。

2.考核相关资料仅限院内管理使用,严格做好信息保密。

第三章 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第七条 遵规守纪(15分)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违规违纪、学术不端、损害画院形象行为,得15分;出现轻微违规且及时整改扣5分;擅自以画院名义开展商业活动、损毁单位声誉,本项计0分;查实违法违纪、学术造假,本项0分,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年度创作任务(35分)

按时提交2—3件原创作品,创作紧扣青海地域文化主题。

评分维度:①主题契合度(0-10分)、②技法与完成度(0-10分)、③创新与艺术价值(0-10分)、④提交及时性(0-5分)。

其中①②③由考核工作组或院外专家联合评分,④由综合办公室评分。

合计得分对应等级:30-35分为优质;20-29分为达标;10-19分为质量偏低;无故不交作品本项计0分。

逾期30日内补交,在合计得分基础上扣10分;数量不足或严重脱离导向,得分不超过15分。

第九条 集体活动参与(25分)

涵盖写生、展览、研讨、对外交流等活动。全勤参与、表现良好:22–25分;无故缺席1次扣5分;无故缺席2次及以上:10–14分;全年无故不参与任何活动,本项计0分;依规请假缺席不扣分。

注:每年年初由综合办公室公布《院聘艺术家年度集体活动计划清单》,未列入清单的活动不计入考勤。

第十条 公益文化服务(15分)

涵盖文化惠民、艺术普及、公益讲座、基层辅导、公益创作等。

参与2次及以上且表现良好:12–15分;参与1次:8–11分;未参与任何公益活动:0–7分。

若全年仅参与1次,但该次服务具有显著社会影响(如:为高原偏远地区创作大型公共作品、主持长期公益培训项目等),经院务会认定后可提升至12–15分。

第十一条 档案与日常管理(10分)

及时报备创作、参展、获奖信息,主动完善艺术档案:8–10分;经提醒后完成相关工作:4–7分;拒不配合档案及信息报备:0–3分。

年度考核等级: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84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与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运用

1.年度考核优秀:优先推荐评优,优先获得采风创作经费、展览推送、外出交流、重点项目参与等资源。

2.年度考核合格(60—84分):按聘任协议正常履职。其中60—69分的,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分析不足,下一年度予以创作指导。

3.年度考核不合格:约谈提醒、下达整改通知,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累计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启动提前解除聘任流程。

第十三条 正常解聘

个人因自身原因申请解聘,须提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经院务会审批后办理解聘手续,不纳入负面记录。

第十四条 强制解聘(失信惩戒)

有下列情形之一,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立即解除聘任、收回聘书,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院院聘艺术家。

1.存在违法违纪、学术不端、抄袭剽窃行为;

2.言行严重损害画院声誉与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青海画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图片关键词青海画院院聘艺术家聘任申请表.docx

                     图片关键词青海画院院聘艺术家年度考核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