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美术馆收藏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青海美术馆建设,推进收藏评审专家委员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收藏评审专家委员会在青海美术馆艺术品收藏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专家委员会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青海美术馆成立收藏评审专家委员会,聘请省内乃至全国知名的专家学者、艺术品收藏领域从业人员等,对美术馆拟收藏作品进行评审和鉴定。
第二条收藏评审会依据当次评审作品种类,在收藏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选取相关艺术品种类专家,经单位领导和分管领导确认,由分管领导、监督人、经办人、抽签人等至少3人参与随机抽取5或7人参加该次收藏评审会,并签字、登记、录像、存档。
第二章专家委员基本要求
第三条熟悉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四条掌握国内艺术品收藏动态,了解省内艺术创作现状,艺术家创作动态。
第五条一般应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木职称。
第六条热爱艺术事业,多年从事本专业研究,具有丰富的艺术史知识和艺术品市场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就和社会地位。
第七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能够胜任艺木品评估工作。
第八条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第三章专家委员的工作范围
第九条开展艺术品咨询服务,为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条承担艺术品的评估工作,参与确定艺术作品价格。
第十一条向青海美术馆和相关部门推荐艺术家及作品。
第十二条参与美术馆艺术品管理和相关文件的制定工作。
第十三条为青海美术馆艺术品收藏工作建言献策。
第四章专家委员的聘任
第十四条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期满后根据本人情况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五条收藏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按相关规定获得劳务报酬。
第十六条在聘任期间专家委员如有违反评估工作相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予以解聘。
第五章专家委员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专家委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守职道德和有关规定,维护艺木品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专家委员执行艺术品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按照委托方的授意,出具不符合实际的评估结论。
第十九条专家委员应恰当描述评估艺术品。对评估艺术品的描述包括写实性描述和了解性描述,分别描述艺术品的客观特征和价值贡献特征,并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突出描述重点。
第二十条专家委员要对自己所出具的评估结果负责,不能出具模糊性证明。
第二十一条专家委员在工作过程中,根据自己评估情况做出评估结果,在评估报告单上签字,由评估工作组最终确认。
第二十二条专家委员在评估工作结束后,不能发表、传播与自己签署意见相悖的言论,不许在任何场合议论其他委员的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专家委员执行艺术品评估业务,至少有五名(含)以上的专家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专家委员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员或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青海美术馆拥有专家委员会执行评估工作所形成文字、视频等资料的所有权,专家委员会拥有对文字、视频资料的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专家委员,视情节给予提醒、警告,情节严重者将从收藏评审专家委员会除名,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附件:青海美术馆收藏评审专家委员会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