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美术馆事务公开制度

2022-08-10 09:38:47 41

青海美术馆事务公开制度

 

为充分保障本单位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规范事务公开工作,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事务公开工作必须实行馆长负责制,落实“省文联统一领导,馆领导齐抓共管,部室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运行机制。

第二条事务公开内容

1.重要事项和重点工作。主要包括:关于美术馆发展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规划,阶段工作重点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人事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办理、采购等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及实施情况等。

2.思想政治建设。主要包括: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情况,年度重点活动安排,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情况等。

3.组织建设。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室工作分工、工作职责等。

4.作风建设。主要包括:贯彻上级组织及领导关于作风建设方面的指示精神和要求等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维护群众利益情况,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

5.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各部室的工作职责,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制度等。

6.根据实际情况或干部职工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秘密事项或尚处在秘密阶段有关事项,不列入事务公开内容。

第四条事务公开形式采取内外两种形式。对外公开采取事务公开栏、新闻媒体、互联网站等载体进行公开,对内公开采取召开干部职工大会、情况通报会、阶段工作会、年终总结会等形式。

第五条事务公开必须遵循“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事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每月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

第七条事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

第八条有关事项公开前,先由办公室进行收集,再由馆务会研究确定并广泛征求意见,报馆长同意后公开公示。

第九条党的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十条事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相关权利,如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第十一条事务公开必须落实民主监督措施,采取设置意见箱,开通监督热线电话,发放征求意见建议表,聘请义务监督员等措施,建立意见建议收集反馈处理机制保证民主监督渠道畅通。